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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
  1‧本件拍賣標的832建號及960建號由第三人李O璟及家人居住使用,其稱係向本件標的信託人王O樺承租使用,租金每月7,000元,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調查,現住人稱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因租期尚未屆至,故拍定後不點交。
  2‧本院至現場履勘時,現住人稱一樓廁所及二樓主臥室更衣間有些許漏水情形。另960建號為增建部分,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,不得異議,請應買人注意。又經函詢主管機關,函覆本件標的並非凶宅及輻射屋,亦未曾發生火災及震災情事。
  3‧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106年2月2日北防字第10643513580號函為禁止處分登記,拍定後將一併塗銷禁止處分登記。
  《拍賣抵押物》
 
 
  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 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.81坪
  指名: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
  服務專線:02-2265-2389
  行動電話:0922-465-931
 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,酌減20%計算,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。
  估算下一拍,如有疑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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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第三拍:1437.4萬114年10月16日拍賣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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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資料來源:司法院/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/法務部執行署
 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
  照片來源為:司法院,透明房訊,GoogleMaps
  (拍定,撤回,清償,承受,結案之案件,資訊皆主動失效,請留意!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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